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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審閱期不適用的「合理例外情形」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

日期:104-12-31

104年12月31日院臺消保字第1040155809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準則依消費者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通訊交易之商品或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之適用:

  • 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 報紙、期刊或雜誌。
  • 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 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 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 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第三條 通訊交易,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者,適用該事項關於解除契約之規定。

第四條 本準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不適用網購七天退貨

項目舉例
1.易腐敗、保存期限較短、解約時快過期現做餐盒或蔬果、蛋糕、鮮奶
2.客製化商品提供相片印製的商品、刻製印章、量身衣物
3.報紙、期刊或雜誌自由時報
4.拆封後的影音、電腦軟體音樂專輯、電腦軟體、遊戲軟體
5.線上數位內容、已完成線上服務電子書、線上掃毒
6.已拆封個人衛生用品女性內衣褲、刮鬍刀
7.國際航空客運服務機票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保處
製表:BlueQoo